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《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》标准和公安部《关于贯彻<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>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为进一步加强印章的治安管理,现将有关更换上网印章的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公章(法定名称章)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公务专用名章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申报刻制。
二、对原来未上网的上述印章须重新刻制,增加印章辅助识别线和印章编码,更换印章和时限为2006年12月31日止。
三。刻制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公务用名章的审批机关是:成都市公安局和各区(市)县公安局,办理地点为各公安办证中心。
四、经审批具备刻制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公务用名章资格的单位是:成都昌鑫印章有限公司、成都市安邦印章有限公司、成都蜀安印章有限公司、成都成功印章有限公司、成都裕辉印章有限公司、四川国盾科技有限公司、成都市刊刻工艺厂、成都精琢电脑雕刻制作有限公司。
五、2006年12月31日后,凡使用未增加辅助识别线和印章编码的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公务用名章的均视为未经公安机关依法审批的公章。
特此公告
成都市公安局
成都刻上网章 咨询:028-85181939